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存在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债权人起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说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由于这一条文欠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并无明确的机关或单位有明确的权力或职责来接手无人继承财产,履行债务也无义务主体。在实践中,有一些继承人利用这一漏洞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又恶意表示放弃继承,造成遗产债权人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护。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建立无人承受遗产的管理人制度以及公告制度,是解决无人承受遗产债务清偿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无论遗产管理人制度还是公告制度,都是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空白之处。由于我国无人承受遗产收归国有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继承人在明确放弃继承情况下仍能实际享有遗产权利,这导致部分继承人以对外表示放弃继承实际管理遗产的方式,达到逃避遗产债务的目的。我们认为,在法律尚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前,由于该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又恶意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其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与实际占有、使用、收益遗产的行为相冲突,可认为放弃遗产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可实现履行方式情况下,如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现实履行障碍,该债务的履行亦不损害继承人利益的,对于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这种处理方式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防止恶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当获利,是比较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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