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原判认定涉案《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是否正确。原判依据《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及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履行过程中由相关当事人签署的《赡养调解书》、(2014)崂王民初字第198号和(2014)崂王民初字第199号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认定《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梁某和刘某丁未尽到抚养义务且以行为解除了与姜某A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上诉人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未就上述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姜某A生前亦未要求撤销该《遗赠抚养协议》的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两处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