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原告虽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但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承担较多扶养义务,且被继承人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并未有证据显示被继承人曾就涉案遗产订立了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原告要求全部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于法有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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